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2007年度重庆市新增典当行
(三)适度发展与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发展”的整体要求,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防止盲目发展和过度竞争。
(二)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典当行申办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审批原则,注重资质条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审批程序。
六、其它事项
执行日期:2002-4-4
6.市经委认可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度为重庆信通、海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且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2.市经委认可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度为重庆信通、海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一章 总则
五、无典当行的区县(自治县)
(二)典当行章程;
发文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第十二条 在省经贸委下达批准文件后,由新设立的典当行持批准文件和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领取《特种作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方可营业。
一、受理和推荐程序
第九条 省经贸委对申报设立的典当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初选名单。
二、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章 总则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发布日期:2002-3-20
(1-10项申报材料由市经委主要负责审核,第11项申报材料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审核)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式3份,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第十五条 典当行应当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经贸委报送年审材料,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生效日期:1900-1-1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设立申请由拟设典当行分支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经委签署意见。
第五章 附则
(一)从即日起至2007年5月21日止,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的规定申请新设立典当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天后施行。
发布日期:2007-5-9
(一)新设典当行实行计划调控管理。省经贸委根据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年度发展计划,结合本省实际,对各市下发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典当行布局和发展;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设立申请由拟设立典当行所在区县(自治县)经委签署意见。
第二章 典当行的申报及程序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
第十八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以及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和终止,按照《典当行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程序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经贸委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定期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典当行应当予以配合。
5.市经委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第五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申请材料须经区县(自治县)经委签署推荐意见后,于2007年5月21日前报市经委行政审批接件窗口(地址:渝中区人民路252号市级机关综合楼603,联系电话:63899852 63899421)。
第五章 附则
我市无典当行的区县(自治县)是:黔江区、潼南县、大足县、城口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酉阳县、彭水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六)典当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品格。因经济问题受到行政处分或有故意犯罪史的人员不得从事典当业。
11.市公安局对拟申报典当行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三章 审核和审批程序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有关今年新增典当行的工作安排,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新增典当行的审核推荐工作,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管理的关系,积极而稳妥地推动我市典当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六条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5.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0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三条 省经贸委负责受理设立典当行申请,按《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管。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第十七条 典当行发生重大事件和问题应当及时报省经贸委,同时报所在地的市、县经贸委。
文 号:渝经典当〔2007〕4号
(五)符合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典当行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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