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公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发文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文 号:鲁财教[2002]27号
文 号:湘教财字[2002]13号
发布日期:2002-10-22
发布日期:2002-12-3
执行日期:2002-10-22
执行日期:2002-12-3
生效日期:1900-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湘价费字第251号),《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代收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财字[1999]1号)的要求,近年来,我省认真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杂费、代收费的用途,加强经费管理,收到了明显成效。但从近几年中小学收费检查特别是今年我厅对全省中小学杂费中的电教仪器费、图书费、体卫费、师训费以及按规定代收的音像教材费、计算机维护费等的审计调查情况看,各地在中小学杂费和代收费的使用和管理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使用学校收费资金,收费资金的使用不规范,代购中间环节的管理费用过高,截留、挪用学校收费经费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造成一些学校公用经费日趋紧张,学校运转非常困难,影响了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一、公用经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代收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收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学校收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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