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
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宁政办发[2000]122号
发布日期:2000-11-16
执行日期:2000-11-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第二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由参保职工个人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用人单位在每年1月和7月分两次集中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统一缴纳。
第三条 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的医疗费用,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90%支付,职工个人按10%支付。
第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医保中心负责征收、管理和支付。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必须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计息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免征税、费。
第六条 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由职工本人或其家属向医保中以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其医疗费用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其余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对缴费标准、最高限额、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市审计部门进行定期审计;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在十城区及五郊区施行,五县可参照本办法,自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医保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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